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773號
KLDM,113,易,773,202409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幼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幼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5日23時54分許,在基隆市○○區 ○○路00○0號「圓窗宮」,見該宮廟之供桌無人看管,遂徒手 竊取供桌上擺放、屬於李奕潁所有之供品「Calbee脆格薯片 」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30元)及「Calbee奶油薯條」1 盒(價值89元),得手即徒步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檢 察官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661號提起公訴,於 113年1月12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3年9月 1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1紙 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 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303條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