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怡禎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古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69
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7號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程怡禎係犯詐欺取財罪,並嗣追加起訴 被告古政弘為共犯,惟被告程怡禎具狀否認部分犯行,被告 古政弘係否認犯行,惟本案告訴人蘇桂芬就本案房屋買賣回 復原狀事件,尚在臺灣高等法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 上字第467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惟本案被告2人是否確成立詐 欺取財罪,應以前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於上開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