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3年度,1116號
KLDM,113,基簡,111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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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齊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齊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核被告高齊安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不思悔改,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 習,惟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 之行為,尚未造成他人具體危害。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851號
  被   告 高齊安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齊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 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 年4月30日1時5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基隆市 ○○區○○街00巷0號5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再用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3年4月30日,在新北市○○區○○○0段00號前為警盤 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高齊安經傳喚未到,惟其於警詢時供稱:伊於2天前在 家中使用安非他命,放在燈泡內並燒烤底部以吸食其煙霧年 10月28日為警採尿前幾日,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語, 經將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為確認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 113年5月21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312)、應受 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外,復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附卷足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冠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朱逸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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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