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52號
KLDM,113,交易,152,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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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EFFA EFANDRA ARIYANTO(中文姓名:安坦法)



公司: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DEFFA EFANDRA ARIYANTO(中文姓名: 安坦法,下稱安坦法)為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人,仍 於民國112年7月21日17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 ,行經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第23B9459GC37號電線桿時,本 應注意行經彎道路段應減速慢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而失 控侵入對向車道;適有告訴人簡綸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往四腳亭方向行駛 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 遠端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諭知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 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所涉罪名,依 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1 3年9月11日於本院當庭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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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