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28號
KLDM,112,附民,528,2024091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原 告 巫瑀玲

被 告 高敏薰
何政達
王昱
劉力萌

呂鳳美 (年籍不詳)
謝承勳




葉鎧賢

廖柏樺

王肇亨
徐偉翔

上列被告高敏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190號),經原告巫瑀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