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35號
KLDM,112,金訴,235,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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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盈澤



選任辯護人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吳緯宸




郭以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禹蓓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林耕樂律師
陳志峯律師
鄭哲維律師
被 告 潘鵬文



呂紹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蔚名律師
被 告 林漠漠



選任辯護人 謝和軒律師
魏士軒律師
被 告 陳育辰


張博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彥君律師
被 告 張庭槐



徐偉翔





許惠姍



黃永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李遠揚


洪怡中


林稔哲



施侑呈




李亦青




童柏睿


陳冠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文聖律師
被 告 謝瑀繁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黃楗森


選任辯護人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謝宇豪



黃宥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被 告 吳宸祥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李健豪



柳志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東政律師
張作詮律師
陳金圍律師
被 告 陳贊升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楊盛淯


輔 佐 人 吳慧


被 告 高明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341至3348、3656、3862
、3983、4426、4427、4755至4757、5039至5041、5057、5346、
5433、6322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120、7221、7881
、8016、8910、8194、892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112年
度偵字第917、2470、2528、3598、6785、7246、7468、8480、9
938、10395、10610號、111年度蒞追字第1號、112年度蒞追字第
1號、111年度蒞字第3545號、113年度偵字第915號)、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2年度偵字第1353
、2119、3598、4725、4880、593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1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3431、56738號、112年度偵字
第8170、18969、24234、24516、30158、52526號)、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624、8151、9120
、9324、9459、10577、10796號、112年度偵字第3648、3594、4
99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514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12年度易字第3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盈澤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吳緯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郭以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陳禹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壹罪,各處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潘鵬文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紹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漠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博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庭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徐偉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許惠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永在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遠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怡中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稔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侑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亦青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童柏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冠維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瑀繁犯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黃楗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宇豪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黃宥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吳宸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柳志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贊升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楊盛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明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佰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凱傑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黃永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洪怡中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許凱傑犯罪所得陸萬元、李亦青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表七編號1、2、3、4(⑦)、5(①、②、③、⑥)、6、7(③、④、⑤、⑧)、8(④、⑤、⑥、⑧)、9(①、③)、10、11(①、④)、12所示之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
附表八所示之洗錢標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呂紹嘉、林漠漠、陳禹蓓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黃永在、李遠揚洪怡中、謝瑀繁、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高明毅被訴共同詐欺陳柏韋及洗錢罪部分、許惠姍被訴幫助共同詐欺陳柏韋及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黃宥祥、吳宸祥被訴於民國111年3月底至4月初間,出售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集團洗錢使用,並自願待在集團控點部分均免訴。
郭以雯、陳禹蓓呂紹嘉、林漠漠、李遠揚被訴112年度金訴字



第8號、陳冠維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郭以雯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洪怡中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235、386、39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黃永在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李遠揚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朱𧬇竣(Telegram暱稱「宮保雞丁」,所涉本件犯行待通緝 到案後另行審結)、謝瑀繁、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山賊」之 人,於民國110年12月起,共同基於主持、指揮及招募他人 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 構性組織之犯意,由「山賊」在中華民國境外成立詐騙機房 ,朱𧬇竣及謝瑀繁在中華民國境內處理詐欺集團所得金流、 向不特定人士收購可配合本案集團需求接受控制之人頭帳戶 ,於測試人頭帳戶後將之提供予境外機房收取機房詐欺所得 款項,再透過網路銀行層轉帳戶內款項及將之提領出轉購虛 擬貨幣等方式洗錢,扣除己身所得報酬即收水總額之10.5至 12%後,將前開不法款項匯至境外機房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 內。朱𧬇竣及謝瑀繁為遂行前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分別 為以下犯行:
㈠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福利中心」群組部分: 1.由翁盈澤(綽號「澤澤」,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吳緯 宸(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呂紹嘉(應翁盈澤之招募而 加入)基於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黃楗森( 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郭以雯(應吳緯宸之招募而加入 )、陳禹蓓(應吳緯宸之招募而加入)、林漠漠(應呂紹嘉 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各分別於110年1 2月底至000年0月間加入、柳志澔(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15日至000年0月00 日間加入組成,以「福利中心」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翁盈澤、吳緯宸負責提供人頭帳戶及招募熟識 之人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作為本案集團洗錢層轉之第四層帳 戶(下稱「四車」),另兼任收水,向四車車主(即第四層 帳戶之所有人)收取款項上交給朱𧬇竣朱𧬇竣指定之人, 約定報酬為其2人所招募之四車提領款項之0.5%(翁盈澤自 行招募部分,單獨取酬;吳緯宸招募部分,所得與翁盈澤對 分,即各分0.25%);黃楗森負責將匯入第一層帳戶之詐欺 款項,透過網路銀行層層洗錢轉匯至由翁盈澤、吳緯宸、呂 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等人所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四 車帳戶,再通知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呂紹嘉 、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負責其金融機構帳戶,依朱𧬇竣 或謝瑀繁於群組內之指示,將匯入渠等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



,佯裝成虛擬貨幣交易將款項上繳給翁盈澤、吳緯宸、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46」(亦曾使用暱稱「捌陸 」)、「68」之人,約定報酬為其等所提領款項之1至1.5%; 柳志澔負責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四車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 依翁盈澤等人之指示提領款項後,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予 集團不詳之人。
 ㈡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馬幫團」群組部分: 1.由陳育辰(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及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張博凱(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張庭槐(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 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000年0月間加入,楊盛淯(應陳 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20 日起加入,高明毅(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 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6日起加入,與翁盈澤、吳緯宸共 同組成,以「馬幫團」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自1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3日為警查獲止 ,朱𧬇竣命人先後承租位在基隆市○○區○○街00號附近、基隆 市○○區○○路00○0號5樓之民宅,將之作為控制提供人頭帳戶 之人(下稱「車主」)之據點(下稱「控點」),即將車主 留置在控點內數日,以配合本案集團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洗 錢。由陳育辰擔任控點負責人,負責管控公款及車主手機、 發放報酬、向朱𧬇竣回報狀況、控人等事務;張博凱、張庭 槐、高明毅及楊盛淯即擔任控人成員(下稱「控員」),負 責採買伙食、依朱𧬇竣指示管理與接送車主、帶車主至銀行 辦理業務、傳送車主帳戶轉帳所需之OTP密碼等,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楊盛淯高明毅之報酬均以日薪計算,其 中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視其等每日控制車主數定控點報 酬總額後均分,四名車主以下每日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五至六名車主每日8000元,七至八名車主每日1萬1千元,楊 盛淯及高明毅則每日可得2000元報酬;翁盈澤擔任外務,負 責送交公款,無約定報酬;吳緯宸亦為外務,負責依朱𧬇竣 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送交公款、帳戶資 料、綁定帳戶網路轉帳所用之門號sim卡,接送車主至指定 地點,或搭載控員及車主至銀行辦理業務等,約定報酬為每 載送一名車主即可獲得1500元。
 ㈢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000」群組部分: 1.由黃宥祥(應謝瑀繁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吳宸祥(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 犯意而於111年4月27日起加入,與謝瑀繁、黃楗森、翁盈澤 、陳育辰共同組成,以「000」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黃宥祥、吳宸祥擔任媒介人頭帳戶交易之中人 ,由黃宥祥先與有意出售帳戶之車商接洽,並在尋得車主後 ,透過「000」群組聯繫仲介車主事宜,經謝瑀繁決定收購 與否及收購價格後,黃宥祥即使用車主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登入網路銀行申辦帳號密碼,並攜同車主前往銀行辦理 約定轉帳,再確認車主所提供之帳戶為可正常使用之帳戶後 ,由吳宸祥將車主帶往集團所屬控點控管。黃宥祥、吳宸祥 並於加入集團期間,覓得車主洪怡中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 帳戶,並以前揭分工方式,將車主洪怡中交由集團所屬「馬 幫團」群組控點監管(洪怡中所涉本件犯行詳後述)。 ㈣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同樂會」群組部分: 1.由謝宇豪(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李健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11 1年4月13日起加入,與翁盈澤、吳緯宸、真實姓名不詳Tele gram暱稱「草尼馬」(應謝宇豪之招募而加入)、「看哪裡 」等人共同組成,以「同樂會」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於111年4月13日起至同年5月3日為警查獲止, 由朱𧬇竣命人先後承租位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附近、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之 民宅,將之作為控制車主之據點,再由謝宇豪擔任控點負責 人;李健豪、「草尼馬」、「看哪裡」擔任控員;翁盈澤兼 任外務,負責送交公款;吳緯宸亦擔任外務,負責依朱𧬇竣 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送交公款、帳戶資 料、綁定帳戶網路轉帳之門號sim卡,接送車主至指定地點 ,或搭載控員及車主至銀行辦理業務等事務。
 ㈤徐偉翔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加入 詐欺集團,擔任媒介人頭帳戶交易之中人,負責在Telegram 交易群組內張貼收車貼文,先與有意出售帳戶之人接洽(該 人可能為車主本人,或與車主接洽,藉收簿轉賣水商牟利之 人,下稱「車商」),再向朱𧬇竣確認收購價錢與所需帳戶 種類,於買賣雙方達成合意後,即協助傳送朱𧬇竣所需之車 主個人資料、帳戶資料、帳戶要求(如需事先綁定約定帳戶 等)予車商,俟車商偕同車主辦畢前開準備事項,其即通知 朱𧬇竣取得控點位置並轉告車商,由車商載送車主至指定地 點交車、受控,人頭帳戶則做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洗錢之用 ,其每次媒介完成1筆交易即可自朱𧬇竣處獲得買賣雙方開 價差額做為報酬(每個帳戶可賺取差額約1至3萬元不等)。 許惠姍為徐偉翔之女友,明知徐偉翔加入詐欺集團,從事上 開仲介供集團洗錢所用人頭帳戶之工作,仍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於徐偉翔參與詐欺集團期間,協助徐偉翔處理諸



如匯款予車主、修改及張貼收購人頭帳戶之廣告文、提供個 人銀行帳戶供徐偉翔收取朱𧬇竣給付之報酬等行政雜事。 ㈥黃永在、李遠揚洪怡中透過車商之招攬,可預見金融機構 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 ,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4月分別提供 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本案集團使用,並先依指示將銀行帳 戶綁定本案集團指定之約定帳戶,再配合留置在基隆市○○區○ ○路00○0號5樓控點內數日,以便隨時依集團需求臨櫃辦理金融業 務,以順利遂行本案集團洗錢之目的。
 ㈦許凱傑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 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111年4、5月間,在基隆市仁愛國小外面,以1本帳戶每 月3萬元之代價,將其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 自稱「小陳」之人,嗣後該帳戶即流入本案集團洗錢使用。 ㈧嗣朱𧬇竣、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呂紹嘉、林漠漠、陳 禹蓓、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許惠姍、謝瑀繁 、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柳志澔、楊 盛淯、高明毅即與境外機房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 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機房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詐 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第1層帳戶內,續 經上開分工模式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來源、去向(翁盈澤、呂紹嘉、林漠漠犯附表二編號1 至227、231、232、233共230位、郭以雯、陳禹蓓犯附表二 編號1至227、236共228位、吳緯宸陳育辰張博凱、張庭 槐、徐偉翔、許惠姍、謝瑀繁、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 吳宸祥李健豪均犯附表二編號1至227所示共227位,柳志 澔犯附表二編號21、26、30、60、65、183、184、185、195 、196、199共11位,楊盛淯犯附表二編號13、16、18、19、 21、24、27、28、30、33、34、36、38、58、59、60、61、 62、63、64、178、186、187、188、189、190、191、206、 209、226、227共31位,高明毅犯附表二編號1至15、17、18 、20至26、29至34、36、38、51至58、65至74、102至129、 150至178、193、211、215、216、218至226共120位;黃永 在、李遠揚洪怡中、許凱傑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範圍為附



表二編號1至227、231、232、233、236共231位)。二、翁盈澤於參與本案集團工作期間,見朱𧬇竣所主持之上開水 房獲利甚豐,於000年0月下旬起仿效朱𧬇竣之經營模式,另 與陳贊升共同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先後承 租位在基隆市暖暖區某處、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附近、基隆 市○○區○○路00號3樓之民宅作為控制車主之據點,負責招募 控員及車主、發放報酬,約定其報酬為收水款項扣除成本開 銷之5%;翁盈澤招募四車車主,約定四車車主之報酬為提領 款項之2%;吳緯宸擔任外務及收水,協助翁盈澤記帳及向四 車車主收水轉交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以將不法款項匯至境外 機房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翁盈澤及陳贊升為遂行前開加 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迪士尼樂園」群組部分:  1.由呂紹嘉(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及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之犯意,郭以雯(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陳 禹蓓(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林漠漠(應呂紹嘉之招募 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翁盈澤、陳贊升等人 ,於000年0月下旬起加入組成,以「迪士尼樂園」群組聯繫 。
 2.分工方式為:翁盈澤、吳緯宸負責提供人頭帳戶及招募熟識 之人提供帳戶作為集團洗錢層轉之「四車」,另兼任收水, 向四車車主收取款項;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則 負責其金融機構帳戶,依翁盈澤於群組內之指示,將匯入渠 等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佯裝成虛擬貨幣交易將款項上繳給 翁盈澤,約定報酬為其等所提領款項之2%。
 ㈡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空中樂園」群組部分: 1.由林稔哲(受翁盈澤招募而加入)、施侑呈(受翁盈澤招募 而加入)、童柏睿(受陳贊升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底分別加入,柳志澔(受翁盈澤招募 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27日加入, 與翁盈澤、陳贊升共同組成,以「空中樂園」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柳志澔負責承租基隆市暖暖區某處、基隆市○○ 區○○路00號3樓之民宅作為控點,並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作 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承租帳戶部分可得5000元報酬,提供帳 戶部分每月可得3萬元;林稔哲擔任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附 近、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控點之負責人,負責管控公款 、紀錄帳款、與翁盈澤回報狀況、控制車主等事務,約定報 酬為每日2000元;施侑呈擔任控員,約定報酬為每日2000元 ;童柏睿亦擔任控員;柳志澔負責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做



為第三層洗錢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依翁盈澤等人之指示 提領款項後,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予集團不詳之人。施侑 呈於加入集團期間,覓得車主李亦青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 帳戶,並以前揭分工方式,將車主李亦青留置於上開控點內 數日監管。童柏睿於加入集團期間,覓得車主陳冠維所提供 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並以前揭分工方式,將車主陳冠維留置 於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控點內數日監管(李亦青、陳冠 維所涉本件犯行詳後述)。
 ㈢李亦青、陳冠維均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 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 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李亦青以13萬元之代價、陳冠維以10萬元之代 價,於111年4月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集團使用, 並配合留置在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附近、基隆市○○區○○路00 號3樓控點內數日,以便隨時依集團需求臨櫃辦理金融業務,以 順利遂行本案集團洗錢之目的。 
 ㈣潘鵬文為陳禹蓓之配偶,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 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 ,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且明知陳禹蓓並未從事虛擬 貨幣買賣,僅係提供帳戶供他人匯款並協助提款以賺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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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