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86號
KLDM,111,附民,786,2024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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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86號
附民原告 陳麗里



附民被告 朱𧬇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
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
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自
應於訴狀中表明當事人即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被告「
朱𧬇竣」,並未載明其等住所或居所,因不備法定程式,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被告之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被告「朱𧬇竣
之年籍資料,是原告於收受本院函文後,並未補正上開法定
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朱𧬇竣
」部分,自難認為合法,爰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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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