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盈澤
選任辯護人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吳緯宸
郭以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禹蓓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林耕樂律師
陳志峯律師
鄭哲維律師
被 告 潘鵬文
呂紹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蔚名律師
被 告 林漠漠
選任辯護人 謝和軒律師
魏士軒律師
被 告 陳育辰
張博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彥君律師
被 告 張庭槐
徐偉翔
許惠姍
黃永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李遠揚
洪怡中
林稔哲
施侑呈
李亦青
童柏睿
陳冠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文聖律師
被 告 謝瑀繁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黃楗森
選任辯護人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謝宇豪
黃宥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被 告 吳宸祥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李健豪
柳志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東政律師
張作詮律師
陳金圍律師
被 告 陳贊升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楊盛淯
輔 佐 人 吳慧鈴
被 告 高明毅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341至3348、3656、3862
、3983、4426、4427、4755至4757、5039至5041、5057、5346、
5433、6322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120、7221、7881
、8016、8910、8194、892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112年
度偵字第917、2470、2528、3598、6785、7246、7468、8480、9
938、10395、10610號、111年度蒞追字第1號、112年度蒞追字第
1號、111年度蒞字第3545號、113年度偵字第915號)、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2年度偵字第1353
、2119、3598、4725、4880、593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1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3431、56738號、112年度偵字
第8170、18969、24234、24516、30158、52526號)、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624、8151、9120
、9324、9459、10577、10796號、112年度偵字第3648、3594、4
99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514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12年度易字第3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盈澤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吳緯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郭以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陳禹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壹罪,各處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潘鵬文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紹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漠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博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庭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徐偉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許惠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永在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遠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怡中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稔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侑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亦青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童柏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冠維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瑀繁犯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黃楗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謝宇豪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黃宥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吳宸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佰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柳志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贊升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楊盛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明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佰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凱傑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黃永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洪怡中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許凱傑犯罪所得陸萬元、李亦青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表七編號1、2、3、4(⑦)、5(①、②、③、⑥)、6、7(③、④、⑤、⑧)、8(④、⑤、⑥、⑧)、9(①、③)、10、11(①、④)、12所示之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
附表八所示之洗錢標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呂紹嘉、林漠漠、陳禹蓓、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黃永在、李遠揚、洪怡中、謝瑀繁、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高明毅被訴共同詐欺陳柏韋及洗錢罪部分、許惠姍被訴幫助共同詐欺陳柏韋及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黃宥祥、吳宸祥被訴於民國111年3月底至4月初間,出售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集團洗錢使用,並自願待在集團控點部分均免訴。
郭以雯、陳禹蓓、呂紹嘉、林漠漠、李遠揚被訴112年度金訴字
第8號、陳冠維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郭以雯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洪怡中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235、386、39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黃永在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李遠揚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朱𧬇竣(Telegram暱稱「宮保雞丁」,所涉本件犯行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謝瑀繁、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山賊」之人,於民國110年12月起,共同基於主持、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由「山賊」在中華民國境外成立詐騙機房,朱𧬇竣及謝瑀繁在中華民國境內處理詐欺集團所得金流、向不特定人士收購可配合本案集團需求接受控制之人頭帳戶,於測試人頭帳戶後將之提供予境外機房收取機房詐欺所得款項,再透過網路銀行層轉帳戶內款項及將之提領出轉購虛擬貨幣等方式洗錢,扣除己身所得報酬即收水總額之10.5至12%後,將前開不法款項匯至境外機房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朱𧬇竣及謝瑀繁為遂行前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福利中心」群組部分: 1.由翁盈澤(綽號「澤澤」,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吳緯宸(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呂紹嘉(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黃楗森(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郭以雯(應吳緯宸之招募而加入)、陳禹蓓(應吳緯宸之招募而加入)、林漠漠(應呂紹嘉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各分別於110年12月底至000年0月間加入、柳志澔(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加入組成,以「福利中心」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翁盈澤、吳緯宸負責提供人頭帳戶及招募熟識之人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作為本案集團洗錢層轉之第四層帳戶(下稱「四車」),另兼任收水,向四車車主(即第四層帳戶之所有人)收取款項上交給朱𧬇竣或朱𧬇竣指定之人,約定報酬為其2人所招募之四車提領款項之0.5%(翁盈澤自行招募部分,單獨取酬;吳緯宸招募部分,所得與翁盈澤對分,即各分0.25%);黃楗森負責將匯入第一層帳戶之詐欺款項,透過網路銀行層層洗錢轉匯至由翁盈澤、吳緯宸、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等人所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四車帳戶,再通知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負責其金融機構帳戶,依朱𧬇竣或謝瑀繁於群組內之指示,將匯入渠等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佯裝成虛擬貨幣交易將款項上繳給翁盈澤、吳緯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46」(亦曾使用暱稱「捌陸」)、「68」之人,約定報酬為其等所提領款項之1至1.5%;柳志澔負責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四車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依翁盈澤等人之指示提領款項後,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予集團不詳之人。 ㈡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馬幫團」群組部分: 1.由陳育辰(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張博凱(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張庭槐(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000年0月間加入,楊盛淯(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20日起加入,高明毅(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6日起加入,與翁盈澤、吳緯宸共同組成,以「馬幫團」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自1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3日為警查獲止,朱𧬇竣命人先後承租位在基隆市○○區○○街00號附近、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之民宅,將之作為控制提供人頭帳戶之人(下稱「車主」)之據點(下稱「控點」),即將車主留置在控點內數日,以配合本案集團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洗錢。由陳育辰擔任控點負責人,負責管控公款及車主手機、發放報酬、向朱𧬇竣回報狀況、控人等事務;張博凱、張庭槐、高明毅及楊盛淯即擔任控人成員(下稱「控員」),負責採買伙食、依朱𧬇竣指示管理與接送車主、帶車主至銀行辦理業務、傳送車主帳戶轉帳所需之OTP密碼等,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楊盛淯及高明毅之報酬均以日薪計算,其中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視其等每日控制車主數定控點報酬總額後均分,四名車主以下每日新臺幣(下同)6000元,五至六名車主每日8000元,七至八名車主每日1萬1千元,楊盛淯及高明毅則每日可得2000元報酬;翁盈澤擔任外務,負責送交公款,無約定報酬;吳緯宸亦為外務,負責依朱𧬇竣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送交公款、帳戶資料、綁定帳戶網路轉帳所用之門號sim卡,接送車主至指定地點,或搭載控員及車主至銀行辦理業務等,約定報酬為每載送一名車主即可獲得1500元。 ㈢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000」群組部分: 1.由黃宥祥(應謝瑀繁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吳宸祥(應陳育辰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111年4月27日起加入,與謝瑀繁、黃楗森、翁盈澤、陳育辰共同組成,以「000」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黃宥祥、吳宸祥擔任媒介人頭帳戶交易之中人,由黃宥祥先與有意出售帳戶之車商接洽,並在尋得車主後,透過「000」群組聯繫仲介車主事宜,經謝瑀繁決定收購與否及收購價格後,黃宥祥即使用車主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登入網路銀行申辦帳號密碼,並攜同車主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再確認車主所提供之帳戶為可正常使用之帳戶後,由吳宸祥將車主帶往集團所屬控點控管。黃宥祥、吳宸祥並於加入集團期間,覓得車主洪怡中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以前揭分工方式,將車主洪怡中交由集團所屬「馬幫團」群組控點監管(洪怡中所涉本件犯行詳後述)。 ㈣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同樂會」群組部分: 1.由謝宇豪(應朱𧬇竣之招募而加入)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李健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111年4月13日起加入,與翁盈澤、吳緯宸、真實姓名不詳Telegram暱稱「草尼馬」(應謝宇豪之招募而加入)、「看哪裡」等人共同組成,以「同樂會」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於111年4月13日起至同年5月3日為警查獲止,由朱𧬇竣命人先後承租位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附近、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之民宅,將之作為控制車主之據點,再由謝宇豪擔任控點負責人;李健豪、「草尼馬」、「看哪裡」擔任控員;翁盈澤兼任外務,負責送交公款;吳緯宸亦擔任外務,負責依朱𧬇竣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送交公款、帳戶資料、綁定帳戶網路轉帳之門號sim卡,接送車主至指定地點,或搭載控員及車主至銀行辦理業務等事務。 ㈤徐偉翔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媒介人頭帳戶交易之中人,負責在Telegram交易群組內張貼收車貼文,先與有意出售帳戶之人接洽(該人可能為車主本人,或與車主接洽,藉收簿轉賣水商牟利之人,下稱「車商」),再向朱𧬇竣確認收購價錢與所需帳戶種類,於買賣雙方達成合意後,即協助傳送朱𧬇竣所需之車主個人資料、帳戶資料、帳戶要求(如需事先綁定約定帳戶等)予車商,俟車商偕同車主辦畢前開準備事項,其即通知朱𧬇竣取得控點位置並轉告車商,由車商載送車主至指定地點交車、受控,人頭帳戶則做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洗錢之用,其每次媒介完成1筆交易即可自朱𧬇竣處獲得買賣雙方開價差額做為報酬(每個帳戶可賺取差額約1至3萬元不等)。許惠姍為徐偉翔之女友,明知徐偉翔加入詐欺集團,從事上開仲介供集團洗錢所用人頭帳戶之工作,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徐偉翔參與詐欺集團期間,協助徐偉翔處理諸如匯款予車主、修改及張貼收購人頭帳戶之廣告文、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徐偉翔收取朱𧬇竣給付之報酬等行政雜事。 ㈥黃永在、李遠揚、洪怡中透過車商之招攬,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4月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本案集團使用,並先依指示將銀行帳戶綁定本案集團指定之約定帳戶,再配合留置在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控點內數日,以便隨時依集團需求臨櫃辦理金融業務,以順利遂行本案集團洗錢之目的。 ㈦許凱傑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 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111年4、5月間,在基隆市仁愛國小外面,以1本帳戶每 月3萬元之代價,將其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 自稱「小陳」之人,嗣後該帳戶即流入本案集團洗錢使用。 ㈧嗣朱𧬇竣、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呂紹嘉、林漠漠、陳禹蓓、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許惠姍、謝瑀繁、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柳志澔、楊盛淯、高明毅即與境外機房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機房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第1層帳戶內,續經上開分工模式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翁盈澤、呂紹嘉、林漠漠犯附表二編號1至227、231、232、233共230位、郭以雯、陳禹蓓犯附表二編號1至227、236共228位、吳緯宸、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許惠姍、謝瑀繁、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均犯附表二編號1至227所示共227位,柳志澔犯附表二編號21、26、30、60、65、183、184、185、195、196、199共11位,楊盛淯犯附表二編號13、16、18、19、21、24、27、28、30、33、34、36、38、58、59、60、61、62、63、64、178、186、187、188、189、190、191、206、209、226、227共31位,高明毅犯附表二編號1至15、17、18、20至26、29至34、36、38、51至58、65至74、102至129、150至178、193、211、215、216、218至226共120位;黃永在、李遠揚、洪怡中、許凱傑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範圍為附表二編號1至227、231、232、233、236共231位)。二、翁盈澤於參與本案集團工作期間,見朱𧬇竣所主持之上開水房獲利甚豐,於000年0月下旬起仿效朱𧬇竣之經營模式,另與陳贊升共同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先後承租位在基隆市暖暖區某處、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附近、基隆市○○區○○路00號3樓之民宅作為控制車主之據點,負責招募控員及車主、發放報酬,約定其報酬為收水款項扣除成本開銷之5%;翁盈澤招募四車車主,約定四車車主之報酬為提領款項之2%;吳緯宸擔任外務及收水,協助翁盈澤記帳及向四車車主收水轉交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以將不法款項匯至境外機房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翁盈澤及陳贊升為遂行前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迪士尼樂園」群組部分: 1.由呂紹嘉(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郭以雯(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陳禹蓓(應翁盈澤之招募而加入)、林漠漠(應呂紹嘉之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翁盈澤、陳贊升等人,於000年0月下旬起加入組成,以「迪士尼樂園」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翁盈澤、吳緯宸負責提供人頭帳戶及招募熟識之人提供帳戶作為集團洗錢層轉之「四車」,另兼任收水,向四車車主收取款項;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則負責其金融機構帳戶,依翁盈澤於群組內之指示,將匯入渠等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佯裝成虛擬貨幣交易將款項上繳給翁盈澤,約定報酬為其等所提領款項之2%。 ㈡成立Telegram工作對話群組「空中樂園」群組部分: 1.由林稔哲(受翁盈澤招募而加入)、施侑呈(受翁盈澤招募而加入)、童柏睿(受陳贊升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底分別加入,柳志澔(受翁盈澤招募而加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27日加入,與翁盈澤、陳贊升共同組成,以「空中樂園」群組聯繫。 2.分工方式為:柳志澔負責承租基隆市暖暖區某處、基隆市○○區○○路00號3樓之民宅作為控點,並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承租帳戶部分可得5000元報酬,提供帳戶部分每月可得3萬元;林稔哲擔任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附近、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控點之負責人,負責管控公款、紀錄帳款、與翁盈澤回報狀況、控制車主等事務,約定報酬為每日2000元;施侑呈擔任控員,約定報酬為每日2000元;童柏睿亦擔任控員;柳志澔負責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做為第三層洗錢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依翁盈澤等人之指示提領款項後,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予集團不詳之人。施侑呈於加入集團期間,覓得車主李亦青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以前揭分工方式,將車主李亦青留置於上開控點內數日監管。童柏睿於加入集團期間,覓得車主陳冠維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並以前揭分工方式,將車主陳冠維留置於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控點內數日監管(李亦青、陳冠維所涉本件犯行詳後述)。 ㈢李亦青、陳冠維均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李亦青以13萬元之代價、陳冠維以10萬元之代價,於111年4月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集團使用,並配合留置在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附近、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控點內數日,以便隨時依集團需求臨櫃辦理金融業務,以順利遂行本案集團洗錢之目的。 ㈣潘鵬文為陳禹蓓之配偶,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 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 ,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且明知陳禹蓓並未從事虛擬 貨幣買賣,僅係提供帳戶供他人匯款並協助提款以賺取報酬
,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000年0 月間某日,先依陳禹蓓指示提高其所有之附表一所示帳戶單 日提領額度上限,即將該帳戶之提款卡交與陳禹蓓供本案集 團及「空中樂園」群組洗錢使用。
㈤嗣翁盈澤、呂紹嘉、林漠漠、郭以雯、陳禹蓓、吳緯宸、柳志澔、林稔哲、施侑呈、童柏睿、陳贊升即與境外機房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機房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王文正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續經上開翁盈澤等人以上述分工模式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柳志澔僅犯附表三編號2至4、7至13部分共10位;李亦青、陳冠維、潘鵬文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範圍為附表三編號1至13共13位)。 三、吳緯宸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阿成」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17日前某不詳時間將其所有之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之「阿成」,供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害人之用,俟該詐欺集團取得吳緯宸上開帳戶資料後,即由該詐欺集團內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附表四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入吳緯宸上開帳戶內,再由吳緯宸依「阿成」之指示,於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四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將其所提領之款項先行扣除0.5%作為己身報酬,再依指示與「阿成」相約在臺北市內不詳公園或停車場,將餘款全數交付與「阿成」換購虛擬貨幣,藉此層層轉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確保詐欺犯罪所得。 四、案經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或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以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 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 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以下本院所 援引被告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呂紹嘉、林漠漠、陳禹 蓓、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許惠姍、謝瑀繁、 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柳志澔、楊盛 淯、高明毅、林稔哲、施侑呈、童柏睿、柳志澔、陳贊升以 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上開被告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然就其餘罪名 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亦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呂 紹嘉、林漠漠、陳禹蓓、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 、謝瑀繁、黃楗森、謝宇豪、黃宥祥、吳宸祥、李健豪、柳 志澔、楊盛淯、高明毅、林稔哲、施侑呈、童柏睿、柳志澔 、陳贊升、黃永在、李遠揚、洪怡中、潘鵬文、許凱傑、陳 冠維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迄本院審判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聲 明異議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其餘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 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 合法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緯宸、郭以雯、陳禹蓓、張博凱 、張庭槐、徐偉翔、黃永在、洪怡中、林稔哲、李亦青、施 侑呈、童柏睿、陳冠維、黃楗森、黃宥祥、李健豪、楊盛淯 、許凱傑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五所示供 述證據、附表六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被告吳緯宸等人 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翁盈澤、潘鵬文、呂紹嘉、林漠漠、陳育辰、許惠姍、 吳宸祥、李遠揚、謝瑀繁、謝宇豪、陳贊升、柳志澔、高明 毅分別就上開犯罪事實或主觀犯意有所爭執。其等坦承部分 均於本院審理程序時陳述明確,並有附表五、六所示各項證 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以下 就其等抗辯分別論述之:
1.被告翁盈澤除否認犯罪事實一部分擔任外務工作外,其餘均 坦承犯行(見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九第536、537頁 )。翁盈澤雖否認擔任外務工作(即負責送交本案集團公款 ,包含營運控站所需資金及收取提領詐騙贓款後轉交上層) ,惟翁盈澤於警詢中稱:「我有協助宮保雞丁(即朱𧬇竣) 拖水擔任尾車,領取入金金額2%的報酬」、「錢入帳之後, 就會有外務46、86來跟我們聯繫特定地點收錢,我們扣掉我 們的報酬2%之後就把錢交給外務了。然後我們會在群組回覆 交給哪個外務。此外,我偶爾也會在領完錢之後,直接去台 北市○○區○○街000號的洗車場直接把錢交給小朱(即朱𧬇竣 )或是奧特曼(即謝瑀繁)」、「(這個空中樂園的4車迪 士尼群組的外務是那些人?)沒有特定外務,因為4車都是 我跟吳緯宸的朋友,所以多半是我或吳緯宸去收款,收款完 之後群組裡面的人會告訴我們要拿多少錢去哪裡給哪個幣商 ,給完幣商後剩下的錢就是扣掉成本開銷的5%,那就是我的 酬勞」、「(據陳育辰、張博凱等人警詢筆錄供述,『仔仔』 有拿公款過去給陳育辰,此事是否屬實?)我不是他們的專 屬外務,是我有1、2次剛好去找陳育辰聊天的時候,陳育辰 跟小朱說控點的公款不夠,小朱就請我先拿錢給他們,他事 後再給我」(見111年度偵字第5041號卷二第25至30頁),
是翁盈澤已自承曾未透過本案集團之外務,直接將領取之贓 款交付給朱𧬇竣、向4車收取贓款後交給幣商、送交控點的 公款予陳育辰等事實。故翁盈澤在本案集團中的角色,雖非 「專屬」外務,但實際上所做的事情即為外務的工作。 2.被告潘鵬文固坦承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予陳禹蓓,但否認幫 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犯意,辯稱:我把帳戶借給配偶即 陳禹蓓使用,但不知道其受詐騙集團利用等語(見本院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二第51頁)。
⑴潘鵬文雖否認犯行,惟同案被告陳禹蓓於警詢中稱:「(妳 及潘鵬文是何人招募?招募內容為何?)今年1月多的時候 ,是我跟我老公(即潘鵬文)跟郭以雯和她老公(即吳緯宸 )一起出去玩,中途他們說要去賺錢,後來我們就問他們賺 什麼錢,他們就跟我們說是買賣虛擬貨幣,簡單來說就是有 人會轉錢到我們帳戶裡面,然後我們就把錢領出來,然後我 們要配合買家的對話,製造有交易虛擬貨幣的樣子,然後買 家傳交易明細給我之後,我就要把群組裡面的虛擬貨幣照片 傳給對方。郭以雯、吳緯宸跟我說報酬是入款金額1.6%的一 半也就是0.8%,剩下的一半要給介紹人,我後面才知道那一 半被吳緯宸跟仔仔(即翁盈澤)分成」、「(妳及潘鵬文工 作報酬為何?如何計算?)提領一筆大概0000-0000也是入 款金額0.8%,後面宮保雞丁(即朱𧬇竣)在群組裡面公告說 %數要下降,吳緯宸就跟我們說仔仔會吸收,所以我們還是 繼續領0.8%」、「我跟我老公加起來,大概領20-30萬的報 酬左右」、「(警方之前查扣手機line與「沒有其他成員」 【已刪除好友,查暱稱應為『許凱傑』】之對話,對方【買家 】發送指定錢包地址予你,你並回傳已發送16617顆USDT至 該錢包之截圖,這些是否就是虛假虛擬貨幣交易的資料?) 對,這些就是傳在『福利中心』群組裡面的圖片,這些圖片就 是宮保雞丁那些指揮的人會指示哪些人要下載這些照片傳給 虛假的買家,柳志澔也是虛假的買家之一,那些我手機裡面 的line,跟我說要買虛擬貨幣的人都是假買家,也就是匯錢 給我的人」(見111年度偵字第4426卷三第34、35頁),又 於偵查中稱:「(潘鵬文中信帳戶是誰在使用及提領?)他 自己本來也有在用該帳戶,因為公司的錢會匯入他帳戶,但 開始做這份工作後,他的帳戶都是我在用,這份工作匯入他 帳戶內的款項也都是我在領的」、「(潘鵬文知道你拿他的 帳戶去做吳緯宸說的那個工作?)他只知道我們在做貨幣買 賣,其他的都不清楚」、「(潘鵬文知道你只有提錢交錢? )知道」、「(潘鵬文也知道你做這件事情會有報酬?)知 道」、「中信帳戶潘鵬文自己也有在使用」、「(潘鵬文知
道你使用他的名義去辦飛機帳號加入工作群組?)他知道我 在群組內,他也知道我用他的名義在做虛擬貨幣」等語(見 111年度偵字第4426卷三第64、70、71頁)。陳禹蓓為潘鵬 文之配偶,其所述內容應無故意誣諂潘鵬文之情理,應可採 信為真實。由陳禹蓓上開陳述可知,吳緯宸是同時向陳禹蓓 及潘鵬文表示提供帳戶之目的為配合他人將匯入款項領出, 並製作虛假的對話製造有交易虛擬貨幣的樣子,實際上則是 提領帳戶內款項即可獲取報酬,是潘鵬文對於其提供帳戶係 供他人做不明款項之進出,並非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已有所認 知。
⑵被告吳緯宸於警詢中稱:「我也有找我配偶郭以雯、陳禹蓓 、潘鵬文擔任四車,柳志澔擔任三車。陳禹蓓、潘鵬文、柳 志澔有入款的話我就是抽2500元傭金,他們擔任四車拿1.5- 2%、三車拿0.4%樣子」、「(查匯入潘鵬文帳戶有1646萬、 陳禹蓓帳戶2059萬許,這樣你招募他們獲利多少?)他們是 抽入款金額1%,0.5%由我跟仔仔對分,這樣差不多是獲利9 萬多左右」(見111年度偵字第3341號卷二第129、131頁) 另於偵查中稱:「(郭以雯、陳禹蓓、潘鵬文都是經由你招 攬而提供他們中信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是」(見11 1年度偵字第3341號卷二第276頁),故吳緯宸亦坦承找潘鵬 文、陳禹蓓擔任四車,並依匯入款項給予報酬,此與陳禹蓓 上開陳述之情節一致,故二人之指述互核相符,亦可佐證潘 鵬文係有償將帳戶交付給他人使用,並從中賺取報酬。 ⑶參諸近年來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對詐騙集團慣用他人帳戶從 事詐欺犯罪之宣導不遺餘力,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提款卡 及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以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潘 鵬文既係心智健全之成年人,當無諉為不知之理,則潘鵬文 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際,應可預見提供名下帳戶之網 銀帳號及密碼供不詳之人使用,有幫助他人從事詐欺、洗錢 犯行之可能,仍容任此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顯有幫 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3.被告謝宇豪除否認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部分,其餘均坦承犯行,辯稱:我都是受朱𧬇竣指示,他用 telegram軟體跟我、李健豪、邱韋綸指示,跟我們說去哪邊 接人、哪些人可以離開,其它就是購買餐點等事情,我並沒 有指揮任何人,基隆及南港的控站位置不是我找的,我只有 負責找桃園中壢的控站,我只有負責幫朱𧬇竣找人,並不是 控站的負責人(見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第223頁),雖 然在112年5月11日坦承追加起訴書所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 織,當時是朱𧬇竣請的律師叫我這樣講,他叫我扛罪等語等
語(見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九第538頁)。 ⑴被告謝宇豪雖否認犯行,惟其於警詢中自陳:「(你是否有 使用過telegram暱稱綠巨人?)有,這支手機是工作機」、 「大概是去年3月左右,小朱(即朱𧬇竣)叫我去當控點成 員的時候,這個控點裡面控點成員有草尼馬跟心情(即李健 豪)」、「他又問我要不要幫他控人,並告知我說工作內容 就是管控他們,不要讓他們使用手機轉帳,買飯給他們吃, 等到小朱說可以走再讓他們走,管控他們的生活起居」、「 (控點薪酬如何計算?)薪水是週領,我會去小朱拿,或是 他會匯到我國泰帳戶的戶頭裡,我拿到之後再分給其他控點 成員,控點公款也是匯到我戶頭」、「草尼馬是我找的,他 那時候沒有工作,問我有沒有什麼工作可以做,我就跟他說 小朱跟我說做控點的事,後來他願意做,我們兩個才開始在 桃園市中壢區那個控點開始做,草尼馬是邱韋綸,幫我租中 壢區元化路那個控點的是李承翰」、「111年3月多進入中壢 區元化路控點,在那邊待1-2禮拜,後來我們覺得這樣工作 有點危險,我就跟小朱說要先休息,我們控的車主就是黃宥 祥他們給邱韋綸載去基隆給小馬他們控,邱韋綸就過去支援 小馬他們……之後休息到4月中之後,小朱又跟我說基隆那邊 的控點沒辦法控那麼多人,叫我過去支援,所以他們就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