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唐正忠
被 告 陳世倫
王國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國翰、陳世倫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 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同案被告黃俊展則由本院另行審結後, 再行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