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4號
CYDV,113,除,64,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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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鄧朝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 3月15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 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湯富添 合作金庫朴子分行 113年2月30日 9,500元 GE966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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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