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4號
CYDV,113,訴,154,202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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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海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采妮
訴訟代理人 鍾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61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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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