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97號
CYDV,113,補,497,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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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洪佩


被 告 邱清泉
邱清
邱足
邱足
蕭仲評
陳威達
陳秋年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4,647元(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
34,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現值 (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 24,000 7分之1 3,429【計算式:1×24,000×1/7≒3,429】 2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81 84,600 7分之1 978,943【計算式:81×84,600×1/7≒978,943】 3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13 24,000 8分之2 78,000【計算式:13×24,000×2/8=78,000】 4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5 24,000 8分之2 90,000【計算式:15×24,000×2/8=90,000】 5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 34,100 8分之2 93,775【計算式:11×34,100×2/8=93,775】 6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6 127,000 8分之2 190,500【計算式:6×127,000×2/8=190,500】 合計 1,4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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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