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謝志賢
被 告 謝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
6,8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1.22㎡+156.93㎡)×公告土地現值
12,500元=2,976,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