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型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55號
CYDV,113,補,355,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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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顏洪惠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隆山等人間請求變更共有型態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
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
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屬分割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將
兩造所公同共有之土地予以變更為分別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故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先知悉原告之潛在應
繼分為何。爰以本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說明原告之潛在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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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