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00號
CYDV,113,消債更,200,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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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馬敏住嘉義縣○○市○○里○○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附表一、二所示即「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於聲請更生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前置協商而協商不成立之相關證明資料(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與「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三至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依聲請狀所載並未曾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且未提出債權人 清冊及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提出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於聲請 更生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而協商不 成立之相關證明資料(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




二、應於五日內提出符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內容所載之正確、完整、詳細之 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各金融機構〈銀行〉與非金融機構〈資產 公司、和潤等車貸公司、民間借貸等〉債權人姓名、債權數 額、各債權之種類及原因等詳細資料)。並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總人數人 ×10份×43元-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又本件郵務 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補正其他應備文件部分: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
(二)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三)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說明書(記載財產目錄、聲請前兩年內 收入明細、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明細、依法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及支出數額等資料)。
(四)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 細表。
(五)最近三個月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母親)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母親)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照影本,並陳報二手市 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二)另陳報除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之財產 ,若有,應提出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五、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 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每月薪資收入( 含加班費、津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等相關入帳資料 (薪資單、薪資袋等)。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任何 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 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8月3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母親扶養 費每月數額,並詳列支出之項目明細,並就所提列之各項支 出提出實際支出單據。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8月30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59877號)之內容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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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