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77號
CYDV,113,消債更,17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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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鄭水華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振榮律師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水華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至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臺灣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 單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 23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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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