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賴勝宏 住嘉義縣○○○○○里○○○00號
相 對 人 賴尉
賴玉串
賴玉心
上列當事人間起訴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對於遺產 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 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101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經查:
(一)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⒈請求確認相對人及被繼承人 賴百蓮之其他繼承人,就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附表 二所示之建物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存在;⒉相對人應將坐 落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所辦理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聲請人請求確認附表一及二之不動 產為相對人及被繼承人賴百蓮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2,570元(計算式:472 170+400=472570,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部 分,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分割繼承登 記並,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萬2,17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上開各項聲明之請求對象、內容雖不相同,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分割遺產 之訴)範圍,故該各項聲明乃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應以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之訴訟 標的價額即47萬2,57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 元。
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得抗告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價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3,662 1/6 650元 396,717元 66,120元 2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3,280 1/7 1,600元 749,714元 124,952元 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478.23 全部 2,900元 1,386,867元 231,145元 4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139.88 1/2 2,900元 202,826元 33,804元 5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133.65 1/4 2,900元 96,896元 16,149元 合計 2,833,020元 472,170元 附表二:
編號 房屋 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新臺幣) 房屋價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市○○里00號 全部 2,400元 2,400元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