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1號
CYDV,113,司拍,101,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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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卓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卓宗霖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7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 年3月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 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 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2/100000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三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 單位 001 2047 嘉義縣○○市○○○路000號三樓之22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公尺 全部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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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