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陳袁月嬌
債 務 人 陳夏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附表違約金起算日欄內「112年3月31日、113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4月1日、113年4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