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4號
CYDV,113,勞執,4,2024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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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郡
相 對 人 林寶鳳富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11日經嘉義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並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情,固據提出嘉義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惟該調解方案第一項為「資 方(即相對人)同意依勞方(即聲請人)主張請求給付600, 000元與勞方達成共識進行和解,雙方約定共分30期,每期 給付20,000元,資方依約定於每月5日前匯款至勞方薪資轉 帳帳戶,第一期於111年4月5日,最後一期為113年9月5日, 前項金額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前匯款日期如遇假日自動 遞延至下一工作日。」,而聲請人未就相對人履行情形或請 求執行相對人何期未履行之金額說明,亦未提出自履行日後 完整之存摺內頁為釋明,經本院於113年7月23日以電話通知 聲請人補正,並於113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 正說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何部分?即相對人 自何時起未給付?已清償多少金額,尚餘多少金額未履行? 並提出聲請人領薪資帳戶自履行日即111年4月5日起迄今之 存摺內頁影本,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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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