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1號
CYDV,112,訴,701,20240902,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楊廷儇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是否聲請調取系爭各執行卷宗(並請標示法院、案號),俾明是否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