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14號
CYDV,112,簡上,114,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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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葉桂伶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蔣陳秀英
蔣世雄

吳欽富
林德旺
蔣素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蔣承
視同上訴蔣美珠



蔣玉滿
琬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子瑄

被上訴人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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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