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葉桂伶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視同上訴人 蔣陳秀英 蔣世雄 吳欽富 林德旺 蔣素梅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蔣承錦 視同上訴人 蔣美珠 蔣玉滿 蔣琬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子瑄 被上訴人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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