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2年度,36號
CYDV,112,家聲抗,36,2024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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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6號
抗 告 人 陳清江 住嘉義縣○○鎮○○路000巷0號

相 對 人 陳玉香
即聲請人
相 對 人 陳庭柱(113年9月5日歿)
即受輔助宣
告人 生前住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玉香為相對人陳庭柱之女,相對人 陳庭柱前因下半身肢障,領有輕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現 因病導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 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輔 助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蓋於監護 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 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而輔助 宣告程序,是否因受輔助宣告之人死亡而終結,固無明文規 定,然受輔助宣告之人死亡時,該程序亦已失其目的,故關 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時,自應類推 適用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經查,相對人陳庭柱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死亡,有相對人 陳庭柱死亡證明書影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1、557、573頁),因受輔助宣 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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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