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
原 告 余婕鈺
被 告 黃家祥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