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4號
CYDM,113,附民,4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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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家川

被 告 吳滿足
何皓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滿足何皓端被訴傷害等案件,其中被告吳滿足 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及被告何皓端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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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