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附民字,113年度,10號
CYDM,113,朴簡附民,10,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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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念慈

陳素
被 告 林煒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朴簡字第263號),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林煒峻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陳念慈陳素珠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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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