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念慈
陳素珠
被 告 林煒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朴簡字第263號),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林煒峻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陳念慈、陳素珠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