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嘉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
字第31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嘉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滿貫大亨遊戲寶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1行「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前」前補充「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第5行「1時11分」更正為「1時15分」、犯罪 事實欄二第1行「於111年1月27日17時許」前補充「基於詐 欺得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電腦遊戲網路中之虛擬幣,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在遊 戲伺服器內,遊戲帳號使用者對於上述電磁紀錄擁有處分權 ,可任意處分或移轉,因此上開遊戲幣等電磁紀錄雖屬虛擬 ,但在網路遊戲上具有一定之價值,可供玩家作為交易之客 體,是所謂遊戲幣之處分權等電磁紀錄,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2項所稱之利益。而被告侯嘉郁向告訴人賴加翰謊稱其 欲出售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遊戲分數,並同時向不知情 之第三人謊稱其欲以1,000元購買其他遊戲之遊戲寶石,待 取得第三人傳送之繳費代碼後,隨即轉傳予告訴人賴加翰, 使告訴人賴加翰持之繳費後並未取得上開遊戲分數而受有損 害,被告並因此取得處分上開遊戲寶石之利益。是核被告所 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 之詐欺得利罪。
(二)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明知一己並無二手行動電話可供出售及貪圖虛擬網路之小利
而犯下本件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確有不該;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參酌其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 詐得之利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另衡酌其素行狀況 ,暨被告之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經濟狀況(詳 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7,000元、價值1, 000元之滿貫大亨遊戲寶石,均應依法諭知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涉犯 本案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因無法特定廠牌型號,且僅屬日常 聯繫工具,沒收與否應無刑法上之重要性,未免執行無實益 ,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犯罪事實
一、侯嘉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前之 某日時,利用網際網路向網友楊蕙慈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 )7000元價格販售IPhone 7手機1支,致楊蕙慈陷於錯誤而 於107年12月12日中午11時許,與侯嘉郁聯繫並約定交易方
式後,楊蕙慈即於翌日(13日)下午1時11分許,將7000元 匯入侯嘉郁所提供其母親涂素眞(涉犯詐欺罪嫌部分,另以 108年度偵字第7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之第一商業 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為侯嘉 郁提領花用。嗣因楊蕙慈遲未收到手機,始知受騙。二、侯嘉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1月27日17時許,使 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上網在「野蠻世界娛樂城」遊戲中,以 暱稱「冷靜的多福親王」,在遊戲聊天群內佯稱要賣遊戲內 的分數,致賴加翰於遊戲內見狀陷於錯誤而私訊侯嘉郁欲購 買分數,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為好友後,侯 嘉郁即以LINE暱稱「嘉嘉」向賴加翰表示欲出售1000元之遊 戲分數,並於翌日(28日)17時許,以LINE傳送一組代碼「 CVZ00000000000」(該代碼係不知情之林峻豪販賣1000元之 滿貫大亨遊戲寶石給侯嘉郁所傳送給侯嘉郁之購買遊戲寶石 之繳費代碼)給賴加翰,賴加翰遂於17時53分許,持該條碼 前往彰化市○○路000號「7-11安豐門市」繳費1035元後,並 未取得遊戲分數且無法聯絡到侯嘉郁,始知受騙,而侯嘉郁 則因此獲得上開林峻豪傳送之價值1000元之滿貫大亨遊戲寶 石之利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㈠被告侯嘉郁於偵查中之自白。㈡告訴人楊蕙慈於 警詢中之指訴。㈢告訴人賴加翰於警詢中之指訴。㈣證人涂素 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㈤證人林峻豪於警詢中之證述。㈥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楊蕙慈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郵局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警卷第9~18頁)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 賴加翰提出之繳款證明、LINE對話截圖、證人林峻豪提出其 與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卷 第10~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