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88號
CYDM,113,撤緩,88,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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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稟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
第4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7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稟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稟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111年3月2日確定。惟受刑人 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1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2 5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依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 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 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8日以1 10年度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 於111年3月2日確定乙節,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之緩刑期應自111年3月3 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
 ㈡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0月18日,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 第1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該案於113年6月25日,即緩刑期內,經最高法院以112年 度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緩刑前因故 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確定



之事實,應堪認定。聲請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 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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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