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3年度,1137號
CYDM,113,嘉簡,1137,202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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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登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9月13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公共危險」之記載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登旺係因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而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處其犯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是原判決案由欄記載「公共 危險」顯係誤植,本件實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惟原判決之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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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