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29號
CYDM,113,單聲沒,129,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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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宜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他
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菜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63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扣案之菜刀1 支(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626號)係被告 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案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調偵字第107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 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確定,有上開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菜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並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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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