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黃郁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緩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緩字第5 61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 明文。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 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所述賭 博器具及賭資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 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三、經查:
㈠、被告黃郁仁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0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且緩起訴迄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卷 第31至33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分書(見偵 卷第4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見偵卷第4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見本院卷第9頁)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兌換 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見警卷 第1至7頁,偵卷第23至25頁),並有嘉義市政府第一分警察 局長榮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見警卷第13至14頁)及現場暨 扣案物照片(見警卷第15至17頁)等證在卷可佐,不問何人 所有,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揭 規定並無不合,均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 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見警卷第13至14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扣押物品筆錄):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子遊戲機(娃娃機)。 1台 2 編號404869號之IC板(主機板)。 1片 3 骰子。 1盒 4 抽抽樂。 1盒 5 鬼滅之刃「累」公仔。 1盒 6 航海王「羅賓」公仔。 1盒 7 航海王「魯夫」公仔。 1盒 8 七龍珠「比克」公仔。 1盒 9 航海王「紅髮」公仔。 1盒 10 「初音」公仔。 1盒 11 型號KBS-6033之藍芽喇叭。 1盒 12 洗淨力洗衣球。 1盒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緩字第561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