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47號
CYDM,112,金訴,547,2024091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第547號
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06
6號、第8582號、第9317號、第1038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
偵字第11928號、第13110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羅章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宋政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羅章偉宋政德與名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名稱「 弘」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犯罪組織成員,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名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以 附表「特定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詐術,使附表「特定犯罪所 得」欄所示之被害人陷入錯誤後,於附表「特定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特定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至附表「特定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帳戶,再由羅章偉、宋 政德提領款項後,層轉犯罪組織成年成員而移轉犯罪所得。二、案經李○婷劉○全趙○奕、施○玫、王○臻訴由暨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羅章偉宋政德於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審判期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葳、李○婷劉○全趙○奕、施○玫、王○臻於偵查之陳述大致相符,並



有照片、交易明細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5月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詐騙帳戶」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附件、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7-ELEVEN信用卡顧客收執聯、FamilyMart付款使用證明( 顧客聯)、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函暨附件存卷可佐,足認被告羅章偉宋政德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各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羅章偉、宋政德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 ,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 百萬元以下罰金。」,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羅章偉宋政德,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三、核被告羅章偉宋政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罪。被告被告羅章偉宋政德與通訊軟體「TEL EGRAM」名稱「弘」及名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觀諸犯罪歷程,被 告羅章偉宋政德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以數個舉 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種法益,於同一日內(112年4月30 日、112年5月8日、9日、10日),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 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依接續犯各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羅章偉、宋政 德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羅章偉所犯上開四罪間(112年4月 30日、112年5月8日、9日、10日),被告宋政德所犯上開三 罪間(112年5月8日、9日、10日),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羅章偉宋政德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



白洗錢犯行,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惟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已從 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想像競合中之輕罪 得減刑部分,應於刑法第57條科刑時審酌,附此說明。按犯 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 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羅章偉宋政德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並已與被害人楊○葳、李○婷、施 ○玫、王○臻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筆錄存卷可查,且無法依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可認為犯罪之 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羅章偉宋政德每日犯罪所得各為5,00 0元,被告羅章偉所犯四罪(112年4月30日、112年5月8日、 9日、10日)共20,000元、被告宋政德所犯三罪(112年5月8 日、9日、10日)共15,000元乙節,業據被告羅章偉、宋政 德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朝智、陳昱奉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特定犯罪所得 車手 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1 於112年5月8日15時許,名籍不詳犯罪組織成年成員向楊○葳佯稱:驗證「蝦皮」帳號云云,致楊○葳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8日16時1分許,匯款37,983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偵查中)。 羅章偉 宋政德 名籍不詳、綽號「順風」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羅章偉領取左揭帳號之金融卡後,由羅章偉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宋政德。 於112年5月8日22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宋政德提領楊○葳匯入之2,005元(含手續費)。 於112年5月8日22時4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由宋政德提領楊○葳匯入之1,005元(含手續費)。 2 於112年5月9日17時29分許,名籍不詳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撥打電話向李○婷佯稱:其在誠品以信用卡購買20本書云云,致李○婷陷於錯誤,接續於112年5月9日19時3分、同日19時7分、同日19時9分、同日19時35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37,235元、11,235元、49,135元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另案偵查中)。 羅章偉 宋政德 名籍不詳、綽號「順風」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羅章偉領取左揭帳號之金融卡後,由羅章偉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宋政德。 於112年5月9日19時22分起至19時23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由宋政德提領李○婷匯入之40,010元(含手續費)。 於112年5月9日19時30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由宋政德提領李○婷匯入之10,005元(含手續費)。 於112年5月9日19時36分起至19時40分,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由宋政德提領李○婷匯入之50,020元(含手續費)。 3 名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劉○全趙○奕、施○玫、王○臻佯稱分期付款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 於112年4月30日1時57分、同日1時59分許,劉○全匯款29,987元、60,210元至中華郵政楠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宜璟」存款帳戶(另案偵查中)。 羅章偉 名籍不詳、綽號「順風」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羅章偉領取左揭帳號之金融卡後,由羅章偉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名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人。 於112年04月30日2時27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頂六門市,由「阿凱」持李宜璟之中華郵政楠西郵局帳戶金融卡提領劉○全匯入之1,000元。 於112年5月10日19時8分許,趙○奕匯款2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羅柏傑」存款帳戶(另案偵查中)。 羅章偉 宋政德 名籍不詳、綽號「順風」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羅章偉領取左揭帳號之金融卡後,由羅章偉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宋政德。 於112年5月10日19時、同日19時9分,分別在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大義門市、嘉義縣○○鄉○○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和發店,由宋政德持羅柏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分別提領不詳被害人匯入之60,000元、趙○奕匯入之30,000元。 於112年5月10日19時,施○玫匯款30,000元至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羅柏傑」存款帳戶(另案偵查中)。 羅章偉 宋政德 於112年5月10日19時10分、112年5月10日19時14分、112年5月10日19時15分、112年5月10日19時20分、112年5月10日19時21分許,前往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和發店、嘉義縣○○鄉○○村○○路000號中埔後庄郵局、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年代門市,由宋政德持羅柏傑之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帳戶金融卡,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60,000元、30,000元(施○玫、王○臻匯入)、3,000元(不詳被害人匯入)。 於112年5月10日19時1分許,王○臻匯款99,999元至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羅柏傑」存款帳戶(另案偵查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