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454號
CYDM,112,朴簡,454,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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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照鼎



莊雅儒



莊雅學



翁浤幃



櫻桃


張基掌


莊培


黃玉柳


劉基豐


郭明秀



李靜萍



呂宜靜



李宗君




張哲銘



林耀宗



洪晟淳



張永財


莊冠



莊聰發


王叔銘



陳重佑



黃頡



黃慶恩



蔡慶宗



鄭筑珊



王宣閔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選偵字第500號、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張基掌、莊培原、黃玉柳、劉基豐、呂宜靜、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張永財莊冠樺、王叔銘陳重佑黃頡翔、黃慶恩蔡慶宗、鄭筑珊及王宣閔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貳年。
郭明秀李靜萍、洪晟淳及莊聰發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莊照鼎等26人行為後,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雖增訂第98條之1第1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 月9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然該條增訂,非屬刑法第146 條第2項之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且該增訂係於 被告莊照鼎等26人行為後為之,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 溯及既往原則,本案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 146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莊照鼎等2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 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 。
(二)刑法第146條第2項係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 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此項規定,依文 義解釋,應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犯罪主體,須 為因之而取得選舉權而為投票之人,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該選舉投票之人成立共犯。本 件被告莊照鼎等26人,均係基於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支持特定候 選人即莊○義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可認被告 莊照鼎等26人,就上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 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行,與莊○義、 郭○月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莊照鼎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張基掌、莊培原、 黃玉柳、劉基豐均係基於為使莊○義當選之目的所為,主觀 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密集虛偽遷移戶籍,侵害同一法益,於 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莊照鼎等26人為求莊○  義當選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里長,竟虛偽遷徙其等戶籍,使 該里長選舉之選舉權人數為不實之增加,並生損害於選舉之 公平及正確性,悖於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殊值非難,並衡 酌被告郭明秀李靜萍、洪晟淳及莊聰發均否認犯行,其餘 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莊○義業已向嘉義縣布袋鎮公 所辭職,犯罪所生之危害,暨被告莊照鼎等26人自陳智識程 度、職業、經濟狀況,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緩刑部分:
(一)被告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張基掌、



  莊培原、黃玉柳、劉基豐、李靜萍呂宜靜、李宗君、林耀  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莊聰發王叔銘陳重佑,  黃頡翔、黃慶恩蔡慶宗、鄭筑珊及王宣閔等人,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各素行良好,有其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⑵被告郭明秀雖因 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而上開緩刑之宣告未經撤 銷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素行亦良好;⑶被告張哲銘前雖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4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前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謂良好。(二)考量被告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張基 掌、莊培原、黃玉柳、劉基豐、呂宜靜、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張永財莊冠樺、王叔銘陳重佑黃頡翔、黃慶 恩、蔡慶宗、鄭筑珊及王宣閔均坦承犯行,顯示悔過之心, 且於事後將其等如何遊說被告戴○維等人將戶籍遷入嘉義縣 布袋鎮樹林里等情由以書面詳細說明,犯後態度甚佳,至被 告郭明秀李靜萍、洪晟淳及莊聰發雖否認犯行,惟衡諸被 告莊照鼎等26人係基於與莊○義、郭○月間之關係,其等大多 是基於親情、友情、恩情等因素而違犯本案,且在本案之前 均無妨害投票罪之前科,也都沒有因為本案的行為而獲得不 法利益,茲因其等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偵查、審判 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五、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  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禠奪公權宣告  ,因寓有強制性,乃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是其當  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始得宣告褫奪公權之限制,法院 應予優先適用,惟所宣告褫奪公權之「被褫奪之資格」與「 褫奪期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規定,自應回歸適用 刑法之規定,是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年以上10年 以下。查被告莊照鼎等26人均係觸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 投票罪,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揆諸上開說明,自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之規定,分別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選偵字第500號
111年度選偵字第501號
  被 告 莊照鼎 
        莊雅儒 
        莊雅學 
        翁浤幃 
        陳櫻桃 
        張基掌 
        莊培原 
        黃玉柳 
        劉基豐 
        郭明秀 
        李靜萍 
        呂宜靜 
        李宗君 
        張哲銘 
        林耀宗 
        洪晟淳 
        張永財 




        莊冠樺 
        莊聰發 
        王叔銘 
        陳重佑 
        黃頡翔 
        黃慶恩 
        蔡慶宗 
        鄭筑珊 
        王宣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是同案被告莊○義、郭○月(2人所 涉妨害投票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之子女 ,翁浤幃莊雅學之夫,郭明秀是郭○月之胞妹,莊培源與 妻子黃○柳及陳櫻桃、張基掌、劉基豐、鄭筑珊均為莊○義夫 妻之友人。莊○義、郭○月為使莊○義能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 所舉辦之九合一公職人員選舉(下稱本屆選舉)順利當選嘉 義縣布袋鎮樹林里里長,竟與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陳 櫻桃、張基掌、莊培原、黃玉柳、劉基豐、鄭筑珊等人謀議 ,由莊○義夫妻及陳櫻桃莊培原、張基掌、鄭筑珊、劉基 豐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戶籍供非設籍在樹林里之親友遷 入,再由渠等各自分頭遊說親友,將戶籍遷徙至附表一所示 之地址,並在取得本屆樹林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權後,再將票 投給莊○義,藉此增加票源,提高當選機率。謀議既定,莊○ 義、郭○月、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及經莊雅學遊說後 將戶籍遷至A戶之女婿翁浤幃、鄭筑珊、張基掌、莊培原夫 妻及劉基豐等人,即分別遊說戴○維、梁○燕(2人所犯妨害 投票正確罪,均另為緩起訴處分)、李宗君、張哲銘、林耀 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陳重佑王叔銘王宣閔黃頡翔、黃慶恩蔡慶宗郭明秀李靜萍呂宜靜、張哲 銘、林耀宗、洪晟淳、莊聰發等人,將戶籍遷入附表二所示 之戶籍,俟渠等取得本屆樹林里里長投票權後,再於投票日 當天將選票投給莊○義,戴○維等人允諾後,莊○義、郭○月即 與上揭子女、女婿、友人及附表二所示之人,共同意圖使莊 ○義當選樹林里里長,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 票之犯意聯絡,由翁浤幃等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將 戶籍虛偽遷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戶籍內,藉此取得本屆樹林里 里長選舉之投票權後,於上揭投票日將票投給莊○義。二、案經王○雯告發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



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 莊培源、黃玉柳、陳櫻桃、張基掌、劉基豐、鄭筑珊、李宗 君、張哲銘林耀宗張永財莊冠樺、陳重佑王叔銘王宣閔張哲銘林耀宗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行,另被告 黃頡翔、黃慶恩蔡慶宗呂宜靜於警詢亦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莊○義、郭○月、戴○維、梁○燕等人證詞相 符,另有告發人王○雯之告發及被告等人之身分證字號查詢 個人基本(戶籍)資料、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遷戶戶籍登 記申請書、委託書、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28日 嘉縣選一字第1110002103號函暨附件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等 8戶戶籍地之選舉人名冊等附卷可考,堪認上揭被告莊照鼎 等24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屬實。又被告郭明秀李靜萍 、洪晟淳雖於警詢及偵查中都否認渠等遷徙戶口的目的是為 了增加莊○義的票源,莊聰發於警詢時亦否認其將戶籍遷移 至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與本屆選舉有關,然被告郭明秀、李 靜萍、洪晟淳、莊聰發於本案所犯,業經證人莊○義、郭○月 (被告郭明秀莊聰發部分)、莊雅學翁浤幃(被告李靜 萍、洪晟淳部分)、張哲銘、戴○維(被告洪晟淳部分)等 人指證歷歷,另有被告莊雅學及同案被告莊○義、郭○月、莊 照鼎、莊雅儒於112年9月7日共同提出之遊說親友辦理戶籍 遷移說明書附卷可參,足認被告郭明秀李靜萍、洪晟淳、 莊聰發之辯詞不足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明,被告莊照鼎 等人之犯嫌均可認定。
二、核被告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張基掌 、莊培原、黃玉柳、劉基豐、郭明秀李靜萍呂宜靜、李 宗君、張哲銘林耀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莊聰發王叔銘陳重佑黃頡翔、黃慶恩蔡慶宗、鄭筑珊及王 宣閔等26人所為,都是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 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妨害投票正 確罪嫌。被告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 張基掌、莊培原、黃玉柳、劉基豐、郭明秀李靜萍呂宜 靜、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 莊聰發王叔銘陳重佑黃頡翔、黃慶恩蔡慶宗、鄭筑 珊及王宣閔等人就上揭所犯,與莊○義、郭○月等人間互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刑法第146條 所定之犯罪,其侵害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純正性之社會法 益亦屬單一,均為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妨害投票正確,故



被告莊照鼎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張基掌、莊培原、 黃玉柳、劉基豐所為之數個虛偽遷徙戶籍行為,請均論以一 個妨害投票正確罪。末請考量被告莊照鼎等人於犯後自白犯 行,顯示悔過之心,且於事後將渠等如何遊說被告戴○維等 人將戶籍遷入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等情由以書面詳細說明, 犯後態度甚佳,並請考量被告莊照鼎等26人與同案被告莊○ 義、郭○月間之關係,渠等大多是基於親情、友情、恩情等 因素而違犯本案,且在本案之前均無妨害投票罪之前科,也 都沒有因為本案的行為而獲得不法利益等情,從輕量處被告 26人之刑,並不附條件給予被告26人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睿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汪建宏
附表一
編號 戶籍地址 提供者 簡稱 1 嘉義縣○○鎮○○里0鄰○○○0號 郭○月 A戶 2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莊○義 B戶 3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陳櫻桃 C戶 4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張基掌、莊培原 D戶 5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郭○月 E戶 6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鄭筑珊 F戶 7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劉基豐 G戶 附表二
編號 遷戶者 原戶籍地址 遷戶時間 遷入戶籍 遊說遷戶人 1 翁浤幃 嘉義縣○○鎮○○里○○路0號 111年3月29日 A戶 莊雅學 2 陳重佑 嘉義縣○○市○○里○○○000號之19 110年12月10日 E戶 莊照鼎、郭○月 3 戴○維 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111年3月11日 A戶 張哲銘翁浤幃 4 李宗君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110年12月30日 B戶 莊雅儒莊照鼎 5 張哲銘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11年5月17日 C戶 翁浤幃 6 林耀宗 臺南市○○區○鎮00號之5 111年5月17日 C戶 翁浤幃張哲銘 7 洪晟淳 臺南市○○區○鎮00號 111年5月17日 C戶 翁浤幃張哲銘 8 張永財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110年9月10日 D戶 莊培原、黃玉柳 9 莊冠樺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110年9月10日 D戶 莊培原、黃玉柳 10 梁○燕 雲林縣○○鄉○○村00鄰○○路0號 111年6月7日 E戶 翁浤幃莊雅學、郭○月 11 王叔銘 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111年6月7日 E戶 翁浤幃莊○義 12 王宣閔 嘉義縣○○市○○里00鄰○○路000號 111年2月25日 F戶 鄭筑珊、莊○義 13 黃頡翔 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111年6月7日 G戶 翁浤幃 14 黃慶恩 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111年6月7日 G戶 翁浤幃 15 蔡慶宗 嘉義縣○○鎮○○里○○路○段00巷0弄0號 111年6月7日 G戶 翁浤幃 16 郭明秀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111年3月1日 A戶 郭○月、莊○義 17 李靜萍 嘉義縣○○鎮○○里○○路000號 111年3月1日 A戶 莊雅學 18 呂宜靜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111年3月1日 A戶 郭○月、莊雅學 19 莊聰發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5樓 111年3月7日 D戶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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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