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蔡黃春華
上列原告與陳聯芳(已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陳聯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變更以陳聯芳之繼
承人為被告,及為適當、明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