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甲○○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坐落南投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依附件1 「共有物土地分割協議書」辦理共有物協議分割。二、許可聲請人甲○○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其所有坐 落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各72分之4)。
三、許可聲請人甲○○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其所有座 落於南投縣○○市○○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16000分之8931 )之土地予丙○○。
四、聲請人甲○○其餘聲請駁回。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下稱相對人)現於衛生福利部○ ○醫院呼吸病房住院中,每月需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照顧 費用,相對人相關費用目前均由聲請人負擔,因相對人另有 積欠銀行債務、健保費及監理機關之罰鍰,另可能尚有未知 之債務,而相對人名下不動產皆係繼承而來,持分亦不大, 且若將不動產出售,其所得款項將用以支付相對人住院等相 關費用,故有以下分別處分相對人所有不動產之必要: ⒈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已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協議分割,此僅係單純之共有物分割, 相對人所分得之位置亦為相對人原本所使用的位置,分割方 案並未損害相對人權利。
⒉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各72分之4),面積僅約2坪,該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 皆已將各自持分出售予○○聯合建設有限公司,僅剩相對人持 分尚未處理,故此部分請求出售予○○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⒊另坐落於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原權利範圍:48分之 1),前因其他共有人積欠債務遭本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其 應有部分108000分之8931,聲請人與相對人各主張優先承買 ,故相對人目前權利範圍為72000分之4477(1/48+8931/216 000=4477/72000)。然當初優先承買之價金250萬元係由第 三人丙○○所出資,斯時已與丙○○協議,兩造前開優先承買所 得之108000分之8931應有部分,需再過戶予丙○○。因相對人 原僅持有48分之1,過戶予丙○○後,亦係持有48分之1,並未 損及相對人之權利。
⒋又坐落於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原係兩造之父丁○○ 所有,並向南投市農會借款130萬元,丁○○過世後由兩造母 親戊○及聲請人二哥己○○繼承,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後戊○ 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死亡,由相對人以遺囑繼承,取得應有 部分2分之1,則南投市農會借款債務亦應由相對人繼承2分 之1。而己○○於111年9月29日死亡,應由兩造繼承,再由兩 造繼承南投市農會借款債務。現需出售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南 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以償 還南投市農會債務。
㈡為此,爰請求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而成年人之監護, 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4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聲請人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開具相對人之財 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8號准予備查 在案,此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41號監護宣告 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128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欲處分相對人所有之不動 產,依前開規定,自應經法院許可。
㈡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南投市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共有物土地分 割協議書、土地買賣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私立○○護 理之家繳費證明、繳費通知、衛生福利部○○醫院醫療費用收 據、身心治療檢查報告、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授信餘額證明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民事訴之變更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2年、113年全期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通 知書、台新銀行還款通知、還款約定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逾期帳款催繳通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 (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通 知及本院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件為證。 ㈢查相對人名下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係相對人與他人所共有 ,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職權調取之土地 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該土地共有人共有6名,且相對人 應有部分僅24分之1,如進行分割,使所有權關係相對單純 化,較有利於土地之管理使用,對於相對人而言確屬有利。 又依聲請人所提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分割示意圖所載,相對 人分割後所分得之土地面積為287.5平方公尺,符合其原有 之應有部分比例換算所得之土地面積(計算式為:6900平方 公尺×1/24=287.5平方公尺),客觀上並無不利於相對人之 情事。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依共有物分割協議書所載為分割事宜之處分行為 ,並無不妥之處,應予准許。
㈣另審酌相對人因癲癇、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疾症,目前仰 賴插管維生,對外界刺激、叫喚均無反應,需由醫療團隊提 供全天候照顧,顯無獲取收入之能力,並有持續花費醫療及 照護費用之需,且日後通貨膨脹,所需照護相關費用亦有調 漲之可能。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編號2、4所示土地,均屬道 路用地,有聲請人提出之南投縣南投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圖等在卷可稽,出售本屬不易,且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面積 狹小,僅1平方公尺,難以獨立使用,現既有人願意一併價 購,若將之出售,可以出售之價金,用以支付相對人往後之 照護、醫療等費用,對相對人而言要屬有利、合理。又依聲 請人所提附件2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土地出售總價為12萬2400元,已高於公告現值8萬3367元【 計算式:(90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32平方公尺)×1萬2200 元/平方公尺×4/72=8萬3367元】。是聲請人請求本院許可其 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土地,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㈤又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 投分局於113年4月2日所核發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相對人應有部分原僅48分 之1。而該土地之共有人高○○因積欠債務,經本院強制執行
公開拍賣其應有部分108000分之8931,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各 主張優先承買,故相對人目前應有部分為72000分之4477( 原1/48+優先承買8931/216000=4477/72000)。而兩造事前 已與第三人丙○○談妥由丙○○出資250萬元供兩造主張優先承 買,事後聲請人、相對人應將其等優先承買所各自取得之應 有部分再過戶予丙○○,且聲請人業已經將其優先承買取得之 216000分之8931應有部分過戶予丙○○,亦有聲請人前開所提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本院證明書及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在卷足憑。本院衡以如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 5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16000分之8931移轉處分予丙○○後,相 對人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仍維持其原先持有 之48分之1,客觀上應未損及相對人權益,是聲請人請求許 可處分相對人如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16000分之893 1予丙○○,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 ,亦應予准許。
㈥然聲請人另聲請許可其代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土 地部分,因聲請人表示此筆土地尚未覓得買主,且聲請人並 未釋明將以何價格出售該土地,致本院無從加以監督該處分 行為是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故聲請人現階段請求本院一併 准許其處分附表編號6所示土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 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 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 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後,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 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相對人之權利範圍 1 南投縣南投市半山段319之4地號 24分之1 2 南投縣南投市半山段381之16地號 72分之4 3 南投縣南投市半山段381之17地號 72分之4 4 南投縣南投市半山段381之21地號 72分之4 5 南投縣南投市半山段299地號 72000分之4477 (僅請求處分其中權利範圍216000分之8931) 6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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