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13年度,3號
NTDV,113,消債核,3,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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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 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俊傑間於民國113年8月8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 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南投縣魚池鄉 農會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全體債權人即聲請人(下 下稱聲請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8日協商成立,爰將 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 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 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觀諸兩造於113年8月10日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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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