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48號
NTDV,113,家補,148,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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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鄭麗靜 住南投縣○里鎮○○街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周卉芊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應受輔助宣告
之人周卉芊之父周政達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之「同意書
」。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以前及現在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
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輔助?
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存款或領
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㈣管理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㈤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㈥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㈦請求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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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