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乙○○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謝敏捷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
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
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㈡被繼承人謝敏捷之遺產清冊及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完稅)
證明書。
㈢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謝敏捷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案,且該分
割方案不得損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即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
配)。
㈣關係人甲○○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丙○○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
三、聲請人並應具狀說明本件特別代理人所代理範圍及事項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