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37號
NTDV,113,家補,137,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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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秀蘭 住南投縣○○鎮○○路0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忠鄭耀東鄭旭辰鄭澤民間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鄭國忠鄭耀東、鄭
旭辰、鄭澤民應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各按月給付其之扶
養費3,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
出生,現年60歲,依內政部112年間所公布之臺灣地區簡易
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60歲女性之平均餘命為26.21年,是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屬因
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故本件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440,000元(
計算式:3,000元×4人×12個月×10年=1,4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聲請人與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聲請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
㈡聲請人是否有不動產、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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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