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黃富佑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淑珠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
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記載本件聲請事項為「一、選任『
黃美藝』(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淑珠之特別代理人」,惟核閱聲請狀檢
附之戶籍謄本,與聲請事項所載之年籍資料相符者為「謝美
藝」。姓名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之。
三、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漏未填載南投縣○○鄉○○村
○○巷0號房屋之分割方法,應予補正。
四、聲請人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特別代理人所代理範圍及事項為何?
㈡欲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黃淑珠間之關係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