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31號
NTDV,113,家救,31,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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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 住南投縣○里鎮○○路○段00號


代 理 人 何孟育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聲請法律扶助,經基金會審查准予在503萬9140元金額內 予以扶助之案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變動審查後通知扶助律師(扶助金額範圍審查)、 切結書、戶籍謄本附於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事件以 為釋明(聲請人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聲請人之財產結果,聲請人確屬無資力之情形,此有聲 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在卷可憑,復 經本院形式審查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事實及所附 證據資料之結果,聲請人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非 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符合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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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