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3年度,156號
NTDV,113,司調,15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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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艷真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艷真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72,53 1元及利息,相對人林艷真名下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 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葉春榮,以 擔保第三人林木春對相對人葉春榮新臺幣1,000,000元之債 權,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艷真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 請求相對人林艷真、葉春榮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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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