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62號
NTDV,113,司票,362,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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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鄭祖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俊榮等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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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