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0號
NTDV,113,司拍,80,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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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蕭永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炳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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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