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2號
NTDV,113,司拍,72,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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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林再來即林月舜之繼承人



林馨莉即林月舜之繼承人





林添盛即林月舜之繼承人





馮淑芬即林月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月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4,1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於民國109年7月23日登記在案。嗣林月舜於109年7月24



日向聲請人借款3,456,000元,依約如借款人死亡即契約終 止,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而林月舜已於113年4月11日死亡, 尚欠聲請人1,104,000元未清償,相對人林再來、林馨莉、 林添盛馮淑芬為林月舜之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 契約、通知書等件影本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8月30日通知相對人林再來、林馨莉、林添盛馮淑芬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逾期未為陳述。本 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財產所有人:林月舜(歿),由林再來、林馨莉、林添盛馮淑芬繼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鹿谷鄉 興產 448 123.2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1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中正路一段7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82.21 二層:96.56 騎樓:14.35 總面積:193.12 全部 備考 林月舜(歿),由林再來、林馨莉、林添盛馮淑芬繼承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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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