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0872號
NTDV,113,司執,30872,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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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8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蘇靜芬即蘇靜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強制執 行事件之當事人必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 債務人所為之執行行為均屬無效,是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乃強制執行開始之程序合法要件,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乃屬無從補正之程序要件欠缺,依 前揭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707號、101年台抗字第867號裁判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靜芬即蘇靜蜜為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蘇靜芬即蘇靜蜜已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之民國 112年3月3日死亡,此有該債務人其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蘇靜芬即蘇靜蜜於本 件執行程序開始前既已死亡,債權人依法僅得對於其執行名 義效力所及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或遺產管理人聲請執行,而債 權人仍聲請對於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其聲請執行即屬不備程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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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