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9832號
NTDV,113,司執,29832,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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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8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游鈞朝即游景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鈞朝即游景照對第三人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 保險契約所生債權,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中 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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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