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秀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仁忠、白小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仁忠、白小雲(皆住南投縣○○鄉○○村○○路00號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本件債務人有二人,提出有與債務人約定連帶給付之相關
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