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亨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
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