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坤林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0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坤林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坤林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惟被 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自 113年9月2日起,在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目 前訴訟進行程度,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即撤銷羈押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